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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國防從業人士注意!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中都要管制

2024/08/22 11:28

為防範重要關鍵技外流,國防部近日修訂法規,規範新增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法人或機關團體,進入大陸、港、澳地區受入境管制,也就是「民間的國防從業人士」,也開始被匡列為管控對象。(資料照、美聯社/劉宇捷製圖)為防範重要關鍵技外流,國防部近日修訂法規,規範新增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法人或機關團體,進入大陸、港、澳地區受入境管制,也就是「民間的國防從業人士」,也開始被匡列為管控對象。(資料照、美聯社/劉宇捷製圖)

〔記者劉宇捷/台北報導〕隨著兩岸局勢嚴峻,我國國防領域的科研發展也日趨自主化,為防範重要關鍵技外流,國防部近日修訂《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新增規範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法人或機關團體,進入大陸、港、澳地區受入境管制,也就是「民間的國防從業人士」,也開始被匡列為管控對象。

根據國防部國防法規資料庫公布的更新資料顯示,《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從原本只規範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或有契約關係之涉密民間團體的規範,新增修訂為「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且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之成員」,在離職或任務終止未滿3年者,受特別規定管制赴大陸地區。

上述受規範之身分人員於退離職、受委託或契約終止後,原服役、服務單位、委託單位或受託單位得依其所涉及之國家機密程度及業務性質,增加管制期限。

另外,法規補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該法所定義之範圍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涉及符合「國際公約、國防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考量」或「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者。

國防部所現修訂之法規涉及比以往更廣,因此相關民間的國防從業人員應注意自身是否為受赴陸年限管制之對象。受管制的人員除不得進入大陸地區外,轉乘經由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飛機、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而至其他國家地區(簡稱過境轉機)也在此規範內;唯擁有特殊條列之人員,經權責單位核定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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