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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擊

2023/05/02 10:06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用砲的認定權責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如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此外,三讀條文增訂,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力,行政院3月30日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0日完成初審,立法院院會今日完成三讀。

現行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得使用「刀或槍」,修正條文改為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而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若遇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修正條文增訂,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另考量海巡機關人員實施之強制措施也包含拘提、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如遭遇抗拒或脫逃時,亦有必要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修正條文也一併納入規定。

三讀條文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遇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而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針對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在特定情形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之規定,原條文載明「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修正條文則改「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另增訂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此外,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修正條文增訂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法案三讀前發言表示,考量當前台灣社會及國際區域環境狀況已今非昔比,對於海岸巡防機關之器械使用不合時宜處,在本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三讀通過後,預期將更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此外,新設置調查機制,將能夠更公正、客觀,有助於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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