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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廠商違約使用中國產品 12月起可依國安法處理 最重可處10年刑

2023/12/01 16:50

中科院先前曾發生飛彈相關零組件供應商,以中國貨冒充美國原廠零件大賺價差,違法廠商已遭到司法偵辦。(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12月1日施行,除了發展組織犯罪改為二審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外,過往國防廠商違約交付中國製產品或不實軍用品,鑽法律漏洞的行為,除以相關法律處理之外,也可依國安法處理,最重可處到10年刑。法務部強調,國家安全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更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須審慎守護,保障國人安全。

法務部說明,考量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替外國、中國、境外敵對勢力在我國發展組織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且此類案件具有機敏性、專業性,故國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此類案件改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第19條明定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

法務部表示,藉由高檢署與高分檢專責檢察官的豐富辦案績驗,強化蒐證及精緻偵查,累積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及偵查審判經驗,以達速偵、速審、速定罪、嚴懲不法的目的,維護國家安全。

法務部強調,新法還增訂廠商履約交付陸製品及不實軍品罪,國家安全保護更趨周延。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中國產製,惟仍屢發生廠商以中國產製贗品交貨,有危害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

法務部指出,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的安全,國安法第11條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陸製品或服務」,違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2條增訂「不得交付或提供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違者若足以產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得併科5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金。透過禁止及處罰規定,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新制施行,已超前部署、期前整備,邀集高檢署通盤檢討全國偵辦中國安案件,研議所需增補的人力與設備,針對國安專組檢察官,加強各項國安案件研習,強化執法量能,確保國家安全及保障經濟命脈。

法務部另會同高檢署與司法院、高等法院,共同就相關強制處分案件的銜接事項,多次召會充分交換意見,並參酌院方就強制處分案件擬定之銜接措施,研擬法務部案件移交應行注意事項,就案件簽移、合併管轄、送卷方式、羈押中人犯、通訊監察、通緝、團隊辦案等,通函全國各地檢配合辦理,以資因應,務求程序合法完備。此外,為發揮檢察一體精神,擴大維護國安量能,一、二審檢察機關於必要時,將採團隊辦案模式,深化查緝犯罪效能。

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持續文攻武嚇,以拉攏、吸收現役及退役軍人、刺密洩密、交付賄賂等不法手段滲透我國,發展不法組織、破壞我國政治體制未曾停歇,現有10個檢察機關偵辦29件發展組織案。

法務部說明,鑑於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特性,可預見境外勢力介選,將更甚於地方型選舉,為防杜中國透過在台組織支應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競選資金,妨害我國選舉公正性及侵蝕我國民主選舉制度根基,法務部將阻絕境外勢力介選列為重點查緝工作,檢察機關亦積極指揮警調人員全力偵辦。

橋頭地檢署近日即查獲台辦人員及統戰部人員利用招待旅遊、資助餐飲、住宿、參訪行程等方式,宣傳支持我國特定陣營候選人,法務部呼籲有心人士,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察機關將澈底防堵境外勢力、境外資金干擾我國選舉,國人也應提高警覺心,避免誤觸法網。

法務部1日說明國安法新制。(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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