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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武堂》趙萃文:妨害兵役量刑應維護公平正義

2024/04/09 10:06

圖為今年首梯(2226梯)一年義務役役男,於上月20日實施新訓期末鑑測,受測役男在幹部情境誘導下實施周遭環境警戒。(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趙萃文(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原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言論廣場)

據報導,北市一名宋姓工程師長期在美國生活,卻遲遲沒返國服兵役,直到超過除役年齡才在去(2023)年回國,被法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8萬元。檢方認為宋男已除役,對憲法服役義務之危害無法再以補服兵役彌補,提起上訴;檢察官並舉內政部函釋強調,對於妨害兵役行為若司法僅為輕究之情形,群起效尤,恐不利公共利益及兵役公平之維護云云。二審高院認為有理由,因此撤銷一審緩刑宣告,惟本案尚未定讞。對照近年來新聞時常報導,役齡男子想盡辦法在國外滯留,拖過36歲始返國,形成漏洞讓少數役男有機可乘,寧是有理?

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處罰拒服兵役者,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實務上法官對此類案件量刑區間,大抵介於3-4月徒刑,且皆可易科罰金,形同自最低度刑量起;同時對於備役役男教召未到,同條例第6條法定刑為3年以下,實務上法官量刑區間,則介於2-3月徒刑,亦可易科罰金。由於役齡男子在國外滯留,超過36歲即可終身免役,備役役男教召未到卻可能多次被判刑,甚且構成刑法累犯,即明顯呈現輕重失衡。此中的不公平,毋庸辭費。

國家基於備戰需求,辦理各種後備動員召集,的確有其必要;但相關作為必須平時就做好規劃,建立公平合理機制,才能滿足國防需求,進而在戰力上發揮影響力。本文建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對拒服兵役者之處罰,法定刑或可拉高為10年以下,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狀妥適量刑,至於第5、6條針對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未報到者,法定刑允宜調降,同時新增拘役及罰金規定,避免役男有顯可憫恕事由未到而遭判刑;此不但可避免形成憲法上個案過苛之誡命,亦能與自始即拒服兵役者的量刑,作出明顯區隔,以符公理正義。司法院亦宜盡速邀集國防部與軍事專家學者會商,妥適研議建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量刑建議系統,藉以輔助法官判斷。

兵役正義為所有人的正義,在少子化及敵情嚴峻挑戰下,自今年起復徵一年期義務役,要如何讓這些役男以成為保家衛國的戰士為榮,將是一大挑戰;而法官對妨害兵役的評價,要在做出一個妥適判斷,以滿足大多數人的法感,並維繫部隊戰力確保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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