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加薪後更有條件挑人 曾撤職、降階的軍士官不得留營、再入營
參與漢光41號實兵演習的機步269旅官兵,搭乘M113裝甲車在八里街區進行「縱深防禦」演練。(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總統府日前公布「軍人待遇條例修正案」,明年起,志願役官兵每月加給調增至3萬元,較現行規範多出1萬餘元,可望增加招募、留才誘因。為此,國防部也預告修正攸關軍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相關規則,新版草案增列,在一定期間內遭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的軍士官,將不得留營或再入營。
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軍人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約1萬3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的志願役加給,調高至3萬元,且自明年元旦起實施。總統府也在6月27日發布總統令,公布該條例修正案。
國防部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三條、第六條規範,若志願役官兵在最近1年至3年,遭到「品德類記過」之懲罰,無法留營與再入營。
國防部考量,由於去年修正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將懲罰區分人事、財產與紀律三種類型,以及重大懲罰定義、軍士官適用的懲罰種類等,因此,近期預告修正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新增近3年內或離營前3年,曾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者,列為不得留營、再入營的對象。
不過,新修訂規範也提到,假如官兵受懲罰的樣態,是累記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的情形,就不在限制對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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