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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職場霸凌事件 國軍全動署首頒防治規定 還有「署長條款」

2024/12/14 15:5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另被告發挪用公款涉貪,院已裁定謝宜容收押禁見。(資料照)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政府各部會頻傳職場霸凌事件,涉案官員遭移送及調職處分的案例日益增多,由於軍事部隊管理相對封閉,又採命令式的領導統御管理,為避免職場霸凌類似事件發生,國防部全動署日前發佈「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除了對職場霸凌有明確定義之外,甚至還列出「署長條款」,明定全動署署長若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的申訴,要由國防部人事室受理。

全動署最新發發佈的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根據國防部網站公開發佈訊息顯示,國防部所屬的全民防衛動員署是在11月29日,由署長白捷隆署名發佈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並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全動署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指出,當事人應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後一年 內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人行科提出申訴;職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間起算之。本署署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 由國防部人事室受理。申訴應填具申訴書載明相關事項,必要或急迫時得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並於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全動署設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調查小組,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申調小組置成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全動署副署長兼執行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實及證據一律注意,並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規定指出,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審議者,申調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

國防部全動署日前發佈「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除了對職場霸凌有明確定義之外,甚至還列出「署長條款」,明定全動署署長若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的申訴,要由國防部人事室受理。(圖:取自國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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